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逾期未辦妥租地或開始營運且未經管理局准予展延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