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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
逾期未辦妥租地或開始營運且未經管理局准予展延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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