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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0條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外銷…
- 第31條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後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第32條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 第33條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同園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 第34條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在美金二…
- 第35條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
- 第37條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
- 第38條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貨品,得依第五條、第六條及下列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一、向海關繳納相當數額之內銷保證金,…
- 第39條經廢止進駐核准之園區事業自國外進口,或向課稅區及其他保稅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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