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經廢止進駐核准之園區事業自國外進口,或向課稅區及其他保稅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