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