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或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應即派員核對前項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農產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