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並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其技術水準之提升。
管理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以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