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評估有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推廣至產業之立即需求。
二、經管理單位公告六個月以上,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
三、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為因應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
管理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第27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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