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再保險事宜,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辦理。
農會辦理本保險,其保險專戶(帳)於本法第十二條施行前之結餘款,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0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7-2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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