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14條 法規:農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與危險分散及管理 第14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一、政府捐助。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四、捐贈收入。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六、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