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業,包括下列各款: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二、農會信用部。三、漁會信用部。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五、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六、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業金融相關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農業金融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