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業,包括下列各款: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二、農會信用部。三、漁會信用部。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五、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六、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業金融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