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業,包括下列各款:
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二、農會信用部。
三、漁會信用部。
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五、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六、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業金融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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