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業,包括下列各款:一、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二、農會信用部。三、漁會信用部。四、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五、財團法人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六、其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農業金融相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