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三、財政部次長一人。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