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八、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