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56條 法規:農業金融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罰則 第56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