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29條 法規:農業金融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三章 農、漁會信用部 第29條 信用部及其分部,應各置主任一人;主任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信用部主任,由總幹事就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人選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其解任時,亦同。前項聘任及解任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