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理事會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應提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權限範圍內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理事會決議或由信用部主任核准。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