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之職務如下: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三、…
- 第20條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21條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
- 第22條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融…
- 第23條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轉存款。二、資金融通。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五…
- 第24條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
- 第26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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