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20條 法規:農業金融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二章 全國農業金庫 第20條 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為獨立監察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金融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獨立監察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監察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各得單獨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