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5條 評價小組置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農委會聘請具金融、農業或資產估價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及經驗者擔任。評價小組召集人由評價委員互相推選產生。評價小組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依前項規定聘請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