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信用部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有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農委會得研擬處理方式提報評價小組決定其處理優先順序及處理方式,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