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8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8條 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情事者,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函轉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簡易外匯業務。前項簡易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