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規定,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圍,信用部應於一個月內停止其被縮減之營業項目及範圍,並換發設立許可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