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7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7條 申請調整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之信用部,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核准其申請:一、最近一年信用部發生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之情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糾正處分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一年信用部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或稽核人員對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