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整,或由農會、漁會依業務發展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調整信用部業務項目及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