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2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