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3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