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4條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