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第3條 法規: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3條 本準則所稱爭議資產指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信用部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九日為基準。但實際成立日期在該日之後者,以實際成立日期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