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農業金融目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8條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7條
農業金庫經核准增設、遷移、裁撤分行,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申請增設分行,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後,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
第3條
農業金庫每年申請增設分行,不得超過二處,其分行總數不得超過十處。但為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
第4條
農業金庫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分行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增設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第5條
農業金庫申請遷移國內分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遷移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二、遷移計畫書…
第6條
農業金庫申請裁撤國內分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裁撤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二、裁撤計畫書…
第7條
農業金庫經核准增設、遷移、裁撤分行,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