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庫經核准增設、遷移、裁撤分行,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
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農業金庫增設、遷移之分行,於開始營業前,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分行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裁撤之分行,於停止營業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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