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其他適當之處置,指對國民健康或消費者權益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公開農產品經營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項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條定義的名詞 標示產銷履歷之農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