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34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