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四章 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期間,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檢驗或提供相關資料之要求,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遵守主管機關有關禁止其移動、限期改正、回收、銷毀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命令。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相關資料項目或保存方式之規定。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期間,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檢驗或提供相關資料之要求,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遵守主管機關有關禁止其移動、限期改正、回收、銷毀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命令。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相關資料項目或保存方式之規定。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故意散播有關農產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令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停止其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規避、妨礙、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四、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至少五年,或記錄不實,或未每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協助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之規定。
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認證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規避、妨礙、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四、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至少五年,或記錄不實,或未每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協助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七、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之規定。
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認證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但有關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但有關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