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33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屬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並得公開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