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31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