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8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8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