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五條第…
- 第23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 第2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驗證農…
- 第2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 第2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
- 第28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 第29條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依第…
- 第30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令二…
- 第31條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
- 第32條廣告或農產品之標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
- 第33條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
- 第34條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