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6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