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4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處分,經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前項行為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前項所定最低罰鍰者,得依前項規定裁罰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