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3條 法規: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相關法規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3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