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9條 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五、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