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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動物保護目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18條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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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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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動物之國際運送,應另依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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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除救援或特殊緊急情形外,運送之動物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其運送方式,應符合下列規…
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接受動物運送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送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
第14條
運送人員之動物運送職前講習時數至少二小時:其講習課程內容如下:一、動物保護相關法規。二、動物人道運送管理相關事項。三、其…
第15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規定如下:一、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在職講習者,證書有效…
第16條
於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前,運送人員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動物運送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者,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由主管…
第17條
動物之國際運送,應另依國際運輸協定及輸入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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