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22-4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之一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第22-4條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一、染有病原微生物。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三、逾有效日期。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