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 第22-2條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
- 第22-3條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
- 第22-4條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一、染有病原微生物。二…
- 第22-5條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一、品名。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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