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8條 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成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就相關畜牧團體、農企業界人士及專家、學者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審議委員會為董事會之諮詢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