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5條 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擇一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