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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畜牧目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法規: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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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中央畜產會應訂定人事、事務、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業務營運管理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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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畜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畜牧團體捐助。三、其他捐贈。四…
第4條
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二、提供有關飼…
第5條
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擇一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
第6條
中央畜產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
第7條
中央畜產會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主管機關及農業相關機關人員。二、對畜牧產銷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8條
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成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
第9條
中央畜產會置執行長一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綜理會務;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襄助執行長處理事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副執行長…
第10條
中央畜產會得設組或中心,辦理有關之事項,總數以八個為限,在組或中心之下得分課辦事,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第11條
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至中央畜產會服務。
第12條
中央畜產會應訂定人事、事務、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業務營運管理相關規範。前項相關規範,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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