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第8條 畜禽飼養登記證除前條限制規定外,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